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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 递 条 款

  1. 贵方填写本运单构成贵方同意本公司的下列运输条款。
  2. 本公司可以在政府机关要求下,随时打开贵方所托运物品,以供政府机关检查。
  3. 贵方自行指定中转商时,而中转商运作中发生丢失、损坏、短缺等情况,由贵方或委托本公司向中转商索赔,以中转商赔偿为准。
  4. 贵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<INVOICE>和装箱清单<PACKINGLIST>一式三份。
  5. 贵方必须填写清楚收件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络人及联络电话,否则,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及额外费用由贵方负责。
  6. 如运单及发票上的名称与货物不符,及物品实际重量与填写的重量不符,因此而发生的罚款及所有责任由贵方负责。
  7. 枪支和毒品等国家禁运品本公司一律不受理,如有发现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;及不可在托运物品中夹带现金、危险品等限运品。
  8. 易碎品由贵方自行负责妥善包装好,否则,如有损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。
  9. 木箱包装和纺织品(衣服、鞋、袋等……)的出口,贵方必须自行提供(杀毒证或茵芊证明、配额证、转口证、产地证等……)有关出口文件,如因文件不齐或其它原因而被海关扣押,本公司一律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,贵方并且必须支付该运费给本公司。
  10. 本运单所收的运费不含收件人当地海关收取的关税,当收件人拒付时,由贵方支付此费用,同时,由此而发生的其它费用亦由贵方自行负责。
  11. 贵方所托运物品,而运费要收件人或者第三者付款时,当收件人或者第三者拒付,贵方必须支付该次运费及因此而发生的其它费用(包括退运费及仓租)给本公司。
  12. 本公司对本运单的运输期限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之担保。
  13. 如在运送或中转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、短缺等情况,贵方必须提供所有有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索赔(以发生事故15个工作日内为限,过期概不负责)并将正本送达本公司,但如果是因天灾、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上述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,且在运费未付清前本公司对任何索赔无处理义务,索赔金额不可与运费相抵扣。
  14. 赔偿条例:贵方所托运物品自行办理或委托本公司代办有关保险手续,如有遗失均按保险公司赔偿为准;否则,最高赔偿文件每单为贰拾美元,货物以三倍的运费赔偿,但最高赔偿金额为壹佰美元。
  15. 双方交接时必须在本公司的运单上签署(贵方自行派代表签署),完成交接工作后本运单实时生效。
  16. 执行本条款时发生争议,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,或者在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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